2008-05-05
中国木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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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有哪些影响?
一是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时间较短,社会各界对其在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吸纳民间资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条例》实施以后,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和培训工作的逐步开展,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认知度逐步提高,使特许经营领域成为国内外投资者较为关注的市场。
二是特许企业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条例》实施前,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如特许人不具备条件就进行招募加盟商,没有注
标或经营不到一年就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披露信息不规范等。《条例》实施以来,特许企业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同时认真履行《条例》要求的备案义务。截至目前,已经有超过300家特许企业完成了备案工作,覆盖了全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三是广大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条例》规定了特许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具有经营资源和“两店一年”的基本条件,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按期备案等相关法律义务,这些规定使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使特许企业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有效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四是商务部门依法管理的水平得以提高。商务部2007年相继出台了与《条例》相配套的两个部门规章,保证了《条例》的贯彻落实;组织了全国商务系统近200人次的培训,强化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理念;积极探索现场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备案模式,及时发布备案信息,着力构建“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
二、商务部在《条例》实施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制订并出台两个配套部门规章。根据《条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于2007年5月1日以商务部令的形式颁布,对备案的程序及方式、备案所需文件资料、备案时间和信息披露内容、范围、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开发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条例》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为此,商务部组织开发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具备备案、投诉、公告和查询等多方面功能,并于5月1日正式开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简化了备案程序、规范了备案过程,提高了备案效率,同时建立起对备案人完整的信息档案,加强了对特许经营的动态监管。
(三)开展对特许人的备案及咨询工作。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系统开通后,商务部开始正式接受特许人备案。截至2008年4月底,据不完全统计收到咨询电话近万个,上门咨询人员近千人。从2007年5月接受备案以来,无论是跨省经营企业还是省内经营企业的数量都不断增长。
(四)开展特许经营培训工作。为提高各地商务部门和企业对《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认识,2007年9月-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三期商业特许经营培训班,共培训学员195人,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40个地级市商务部门,部分省市的连锁经营协会和企业有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三、《条例》所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是什么?
《条例》是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我们在认真总结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和采纳了国外的有益做法,确立了一系列新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了特许人的资质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硬件”来证明特许人的模式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可以作为特许的资源或条件,同时在一定范围以内起到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二是备案制度。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在相关制度设计中,我们既考虑了以行政管理方式配合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又考虑到充分发挥当事人合同合意原则的作用,促进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基于这一考虑,《条例》确定了事后备案的监管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有助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资源和分布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帮助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备案制度的确定,是政府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对行业管理方式的积极探索。
三是信息披露制度。从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关键在于规范特许人的行为。因此,《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突出了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条例》中要求的全面完整的信息披露、独立的财务审计、不充分及虚假披露信息的法定赔偿等,构成了中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这使得特许经营活动公开化、透明化,保障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使被特许人可以在充分、准确了解特许人的真实情况下,基于其独立与客观的判断,做出投资选择。
四是处罚制度。《条例》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例如:对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罚责。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作了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的指导。
五是举报制度和公告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同时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上述制度的规定,旨在通过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不同方式促使特许人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四、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不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自2007年5月1日开始受理跨省经营的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我们对未备案的企业进行了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企业对《条例》不了解。由于《条例》实施只有一年的时间,一些企业对《条例》不了解,所以虽然有的企业具备备案条件,且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但尚未按《条例》要求进行备案。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引导这些企业尽快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有些企业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但由于《条例》与原来的《办法》相比,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要求更高,如“两店一年”、“需要拥有经营资源、成熟的经营模式等”条件,所以暂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正在不断地创造条件或进行整改,有的企业已经积极和备案机关进行了沟通。对于这类企业,我们将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其完成备案。
第三,还有少数企业原来具备备案条件,并且过去曾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于自身或其他的原因,现在或以后不打算再从事特许经营,故不需要申请备案。
当然也不排除有一些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备案对企业没有任何影响,故意不履行备案义务,这类企业将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受到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备案是《条例》所规定的管理性的强制规范,《条例》明确规定 ,特许人未按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对特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备案从性质上说,是一个事后的告知性行为,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这种告知包含了部分对于特许人资格确认的内容,同时由于备案实行网上公告制度,即根据《条例》规定,只要通过备案的企业都会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告,通过备案对被特许人的加盟决策起到一定的积极引导作用。与此相对,如果已经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在2008年5月1号以后还没有备案,投资人将会对特许人的招商资格和特许经营能力产生质疑。
第三,会增加经营风险,降低诚信度。随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不履行备案义务的企业将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关注,特别是因不备案遭受行政处罚后,可能影响到企业开设分公司的批准或影响年检注册,同时会增加败诉的可能性。
五、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商务部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目前,《条例》实施已近一年,特许经营市场秩序逐步规范,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为保证《条例》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将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逐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快相关配套办法的制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特许经营立法的重要成果。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必须进一步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部门规章,为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奠定制度基础。
(二)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条例》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权力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则,尽快制定《商业特许经营处罚程序规定》,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二是要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同时,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配合。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度,积极营造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同时,利用《条例》出台一周年的机会,以各种方式,如研讨会、专题文章、现场会等,加大对特许经营基础业务和《条例》主要内容的宣传,推动《条例》及所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来源:商务部
158111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