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2
中国木门网
0
22681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6年3月1日起负责办理绝大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工作。包括不涉及特殊商品的批发企业;单一店铺不超过5000平方米,店铺不超过3家,总店数不超过30家的零售企业;单一店铺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不超过5家,总店数不超过50家的零售企业;以及单一店铺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零售企业。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认真履行承诺,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使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商投资稳步有序开放。2005年我国颁布和修订的相关法规规章主要涉及分直销、分销、特许经营、拍卖、租赁、汽车品牌销售、成品油市场开放、民用航空和国际货运代理等。
商务部在总结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一些领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省市商务部门,为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进一步提供了便利。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下一篇:"十一五”规划:加快发展服务业
158111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