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0
中国木门网
0
347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 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和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项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和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 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 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适当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人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 商标已注册与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58111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