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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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有关于“方太”商标被侵权的二审案件审结。方太公司创建于1995年5月,是一家知名的生产嵌入式厨电、集成厨房产品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集成厨房、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电磁灶具、消毒碗柜、燃气热水器等,名下拥有多款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方太”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1类油烟机、燃气灶等。
方太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上发现一家名为“方太家居旗舰店”的店铺,其所销售的刀具等商品也使用了“方太”的字样。经过调查发现,该店铺的经营方以及刀具产品制造商为永康康顺工贸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日用五金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厨房用具、健身器材、五金工具制造、加工、销售等。
方太公司随即以康顺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并索赔500万元作为损失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康顺公司也拥有“方太”商标,不过是被核定使用在第8类的切菜刀,切肉刀等商品上。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太公司请求认定涉案“方太”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指出被告在天猫店铺名称、装潢、品牌名称单独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侵犯了方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康顺公司则辩称,天猫店铺名称使用“方太”文字的行为是对其名下“方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不属于对“方太”文字的突出使用,符合天猫店铺的命名规范,亦符合其在网店中销售家居类刀具商品的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攀附方太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对于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将禁止或限制康顺公司对其享有“方太”注册商标的使用,故对方太公司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经过审理后认为,康顺公司的刀具产品与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注册的油烟机类产品类别不同,故康顺公司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康顺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客观上攀附了方太品牌形成的商誉,损害了方太公司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康顺公司立即停止对方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方太公司、康顺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很快,浙江高院受理并审理此案。
浙江高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的公司属于不同行业,且都同时持有“方太”的注册商标,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认定涉案“方太”商标为驰名商标,以此明确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界限,更好地规范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行为。
经审查,浙江高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经过方太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在2019年该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在第11类商品上处于驰名状态。
“方太”文字作为方太公司的企业名称,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康顺公司理应知晓方太公司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加以合理避让,但其主观上有攀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方太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遂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158111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