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9
中国餐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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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昨天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据此,从2005年2月1日开始,特许经营企业必须到当地经贸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向公众披露其经营资金。
国家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特许经营是特许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由于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不是通过资本、设备等有形的、易于保护的资产扩展业务,而是通过商标、商号、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许可扩展业务,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保障。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还规定,特许企业应该向公众披露资金、财务、经营、特许人要求的费用、限制、条件、自身的经营能力等信息,同时也要求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提供证明自身经营能力的材料。此外,特许经营企业必须到当地经贸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境外企业或跨境交付的特许企业还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在境外有两个以上成功运营店铺的资料等。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
据悉,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达1900多个,涉及超级市场、便利店、家电专业店、服装专卖店、药店、书店、洗衣店、彩扩店等近60个行业及业态。中国连锁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该管理办法将对市场无序竞争和做大连锁品牌会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新京报
158111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