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5
思言
中国木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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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我们经常能在各大新闻媒体上看到这样的消息:有一些人,他们似乎忘记了为国家安定牺牲生命的这些英雄,在他们心里,英雄只是炒作,在他们口中,英雄成了调侃的对象。有人痛斥他们是“现代汉奸”,有人将罪名归因于“娱乐至死”的不正风气。但无论如何,对侮辱英烈,我们零容忍!
主讲律师
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王世冰律师
12月4日上午,江苏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发微博,批评凯迪仕智能锁发布的视频广告恶搞排雷战士。随后,涉事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微博发文致歉,表示已将涉事的视频广告撤掉。
广告片《拆弹砖家》中,“拆弹砖家”在实验室、农场等场所拆除炸弹均告失败,其躯体逐渐被炸光,最后只剩一只手,但总能回到家并被爸妈“认出”,广告片最后导向“凯迪仕智能锁,指纹识别,一键开锁”。江苏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在微博中称,涉事视频广告为凸显“只有一只手也能开锁”的品牌特点,不惜让排雷战士被炸至粉身碎骨,并引发众网友愤怒。微博中强调,网络营销应有最起码的道德是非观念,不要把无知当创意,把恶搞当搞笑!
4日12时15分,争议广告涉事公司通过微博发布《致歉信》表示:我司视频《拆弹砖家》广告片给大众带来不适,对此我们真诚接受批评和建议,已第一时间撤掉该广告,并向公众诚挚道歉。涉事企业微博目前已经看不到《拆弹砖家》广告视频。
检察官说法
只要侮辱英烈,都要受到严惩
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自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惩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有了专门的法律利剑。国家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侮辱英烈,只要侮辱英烈,都要受到严惩。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即便烈士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能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从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到设立烈士纪念日,再到以法律武器守护和捍卫英烈,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对英雄烈士的尊崇和缅怀。
检察官最后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不是为所欲为。不是一切价值都可以拿来戏谑、解构,不是一切东西都可以作为娱乐和商业的噱头。互联网无边界,但互联网却是一个责任世界。对于侮辱英烈的网络信息垃圾,网民要有抵制的自觉,内容平台也应该守土有责,不能纵容,赚昧心钱。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互联网平台只有把责任扛在肩上,才能走得更远。
律师说法
任何人有权举报损害英烈的行为
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王世冰律师认为,智能锁广告恶搞排雷战士的行为违反了《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
违反了这么多法律,单方面道歉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吗?王世冰律师认为,应该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道歉后可以免责;如果情节严重,单方道歉可以减轻其责任。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该广告变相利用公职人员形象,用“砖家”等带有污蔑性的词语和残疾肢体、镶嵌着手的轮胎等侮辱性符号作为广告内容,违法了《广告法》。《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对于此类广告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营业执照。
王世冰说,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之规定,排雷战士属于英雄烈士。侮辱英烈行为根据具体情节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一般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情节比较严重,可能会被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世冰律师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于:中国日报网)
15811192007